认识香港创业板
www.cnfol.com 2008年06月12日 17:10
证券时报
创业板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营的另一个股票市场,旨在为不同行业及规模的增长性公司,即那些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公司提供集资机会。创业板并无规定有关公司必定要有盈利纪录才能上市。创业板的规则、要求及设施的制订,均务求能切合充份掌握市场信息的专业投资者的需要和所期盼的标准。
香港联交所明确指出,香港创业板是为增长企业而设的市场。创业板接纳各行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上市,规模大小均可。其中,科技行业的公司是优先考虑的对象。
创业板以专业的及充分掌握资讯的投资者为对象。由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表现的好坏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较大,创业板的规则、要求和设施是以满足那些有兴趣投资于增长公司的专业投资者和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的需要而设定的。
创业板促进创业资金投资的发展。对于创业资本家,创业板是出售投资的渠道,也是进一步筹集企业发展资金的地方,有助于鼓励创业资本家更多地投资和在更早的阶段向企业投资。
一、运作理念
创业板的基本运作理念是: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配合,强调“买者自负”和“由市场决定”。
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资料披露高度透明,中介机构对公司资料真实性负有责任,联交所对公司的经营能力不作任何评估,一切由市场决定。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以下内容:
1、上市时,招股说明书披露范围除了主板市场所要求的内容,还必须具备:公司业务发展过程,即所谓“活跃业务记录”,以及“业务目标陈述”即未来业务计划;
2、上市以后每季度须编制财务报表,中期和年度报表须对业务进度和原定业务目标比较。
3、联交所将提供一个创业板的独立网面,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主要信息交流渠道,发行人可将招股章程、公告及其他资料上网,供公众浏览,无须于报刊登载(但公司应发新闻稿),从而降低成本。
由于没有既往业绩参考的增长公司的未来表现一般较难预测,投资于这些公司的风险预期会较高,因而创业板强调买者自负风险的理念。投资者在被允许买卖创业板股份之前,须与其经纪另外签署一份协议,以确认其明白当中所涉及的市场风险。
二、运行原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制定主要建立在以下基本原则之上:
1、以披露为本的原则
创业板的理念注重强而有力的披露。在申请上市时及上市后,发行人须作出频密及准时的披露,以便投资者能作出适当的投资决定。
2、公司管治原则
发行人在上市时及上市后,须设立健全的公司管治基础,以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
3、保荐人资格审查原则
创业板公司的保荐人须满足一套资格准则后,经联交所批准,才能获得保荐公司于创业板上市的资格。保荐人的资格审查旨在确保保荐人拥有高度专业水平,并拥有所需的资源,使其能适当的履行职责。
4、联交所监管原则
联交所负责审查上市申请文件及公司公告,监察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和上市发行人、保荐人的行为,以确保创业板是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市场。
三、创设历程
香港联交所早在1986年就提出了建立香港创业板的构想,十二年来几经周折,才于1999年正式付诸实践。具体历程如下:
1994年3月联交所发表《未来市场发展策略》咨询文件。
1995年2月联交所修订未来市场发展策略,准备积极研究设立第二板市场。
1995年12月联交所行政总裁周文耀表示,争取在两年内推出第二板市场。
1997年7月联交所成立专责小组,研究设立第二板。
1998年5月联交所发出《建议设立新兴公司新市场之咨询文件》,就设立第二板市场的可行性以及这一市场的定位、业务和监管模式等征求公众意见。
1998年7月由北京标准咨询公司主办的“大陆民营企业在港第二板市场融资上市询证会”在北京举行,各界反应热烈。
1998年9月联交所理事会决定成立第二板市场工作小组,以展开筹划工作,罗嘉瑞任小组主席。
1998年12月联交所正式宣布,拟于1999年第四季度推出创业板市场,希望在8至10个月内完成制订有关上市规则、管治架构及交易机制的工作。(即原来所称的第二板市场)。
1999年3月联交所公布创业板基本构架。
1999年7月联交所理事会正式通过创业板上市规则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