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推出尚待时日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31日 11:32
上海金融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此举表明筹备时间长达9年的创业板即将“扬帆起航”。
但是,今年以来,A股市场持续震荡下行,本周四,更是呈现全面崩跌走势。上证指数一泻千里,暴跌195.36点,跌幅达5.42%,收报3411.49点,大幅跌穿3500点关口。权重股持续杀跌,蓝筹股破发潮起,“底部”不断失守,所有这些都令投资者的情绪更加恶化,资金的恐慌性杀跌行为亦愈演愈烈。尽管市况如此惨烈,今年建立创业板的决心和推出步伐仍将一如既往。因为作为党和国家长期以来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对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对于《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海外创业板市场对我们有怎样的借鉴作用?市场各方对于创业板及其配套规则又有怎样的期待呢?
1 服务成长型企业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日前在中国政府网,就创业板发行及相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表示,我国创业板的筹备已达9年时间,经过多年的认真筹备,创业板在规则设计、技术准备等方面的筹备工作已逐步完善。而且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了非常迫切的要求,同时,创业企业的资源日益丰富、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投资者基础的不断强化,使得“现在是整体推动创业板建设比较好的时机”。
那么,起航在即的创业板将服务于哪类企业,创业板的IPO将遵循哪些原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型公司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
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成长型企业的特点,创业板的IPO办法将遵循借鉴境外经验、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市场化运作等三大原则。
首先,立足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让成长型创业企业更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国内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
其次,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之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同时考虑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不同的准入标准,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2 五道门槛把关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设置了五道门槛,来把关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应该是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门槛要求。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以及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000万元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条件。”姚刚表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达到这样一个资本规模。一个企业如果有这么大的资本规模,而它没有一定的盈利能力是支撑不住的,所以,对企业要求盈利规模,实际上就是要求其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而且相对稳定了。
具体到公司的盈利状况,《办法》给出了两套准入标准:一套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另一套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姚刚解释说,第一套适合于盈利能力相对比较强的企业,存活三年其中两年盈利加在一起是1000万元,而且后一年盈利比前一年盈利还要多,处于增长态势的。有的企业盈利能力没那么强,刚刚开始盈利,但是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比较快,成长性表现得比较好,那么,就可以套用第二套标准。“两套财务目标为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设置了不同的门槛。”
其次,《办法》要求发行人有持续经营记录。《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对此,姚刚表示,“存续三年”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条件。
第三,要求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以此来控制市场的风险。《办法》规定,发行人应不存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行业地位以及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等情况;不存在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严重依赖的情况等。
第四,《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同时,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均无重大变化。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不盲目拓展多元化经营。
最后,《办法》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将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具体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股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明确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